答:(1)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2)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3)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58、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對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語言是如何規定的?
答:使用普通話。
59、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對民族自治地方義務教育法的特殊規定是什么?
答:(1)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義務教育。(2)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決定。(3)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的學校,應當在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開設漢語文課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開設。
60、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對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有什么要求?
答:(1)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2)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于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寄宿制小學設置可適當集中。(3)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應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4)盲童學校(班)的設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聾啞學校(班)和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61、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答:(1)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經費開支定額,并制訂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開支標準、教職工編制標準和校舍建設、圖書資料、儀器設備配置等標準。(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規劃,使學校分期分批達到前款所列的辦學條件標準,并進行檢查驗收。
62、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在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實施義務教育費用方面的規定?
答:(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2)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3)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辦學單位或者經國家批準的私人辦學者負責籌措。(4)中央和地方財政視具體情況,對經濟困難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給予適當補助。(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愿捐資助學。
6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對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節如何處理?
答:(1)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2)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3)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學校的勤工儉學收入如何使用?
答:學校的勤工儉學收入,部分應當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65、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對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是如何規定的?
答: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列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與居住人口和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相協調。
66、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師資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1)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并組織其他高等學校為實施義務教育培養師資。(2)盲、聾啞、弱智兒童學校的師資,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培養。
67、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在實施義務教育教師培訓方面的要求如何?
答:(1)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培訓工作,使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要求。(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水平。(3)校長和教師的在職培訓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68、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實施什么樣的考核制度來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
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69、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什么樣的制度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管理?
答: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的制度。
70、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機構,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上,應當接受哪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答: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機構,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上,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71、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答:(1)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
(2)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
(3)對學生輟學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
(5)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6)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7)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72、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1)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2)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
73、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如何處理?
答:(1)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
(2)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