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我區教育事業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根據《安徽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皖人社發[2010]78號)等有關規定,經區政府同意,2012年滁州市南譙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58名中小學教師和6名幼兒教師。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組織領導
招聘工作在區政府和南譙區教師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南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譙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南譙區教育局共同組織實施,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二、招聘原則
招聘工作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三、招聘崗位
具體崗位詳見附件一:《2012年度南譙區學校招聘教師計劃表》(以下簡稱《計劃表》)。
四、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4、具有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且符合招聘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條件;
5、符合招聘崗位要求的年齡、工作經歷及專業、技能等條件(詳見《計劃表》)。年齡計算:中小學教師年齡30周歲以下,即1981年7月27日以后出生;幼兒教師年齡25周歲以下,即1986年7月27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齡問題的以此類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現役軍人;
(2)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經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具有考試違紀行為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
(3)報考招聘崗位聘用后即構成《安徽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規定的回避關系的;
(4)按相關規定不符合本次招聘條件的人員。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公開招聘工作按照以下步驟組織實施。
(一)信息發布
招聘教師公告于2012年7月21日在滁州市南譙區政府網、滁州市南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南譙區教育局網站及相關媒體上統一發布。
(二)報名及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為2012年7月28日—8月1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地點在滁州市南譙區教育局人事股(滁州市東坡西路,龍蟠小學2號樓2樓人事股辦公室)。
咨詢電話:0550-3113221。
2、應聘人員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和與所報崗位資格條件要求一致的學歷、學位、教師資格證書等材料。其中:應屆畢業生畢業證等材料尚未取得的,須提供學生證原件、畢業生就業推薦表以及所在學校蓋章的“2012年畢業,現已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全部課程,各科成績合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待發”的書面證明材料等,聘用之前仍未提供報考崗位要求相關證書的,取消其聘用資格。以上各項報名證件和證明材料均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經我省統一組織、服務期滿(含2012年服務期滿)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含服務期滿二年)、“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以及中央和外省組織選拔的安徽籍“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按規定兌現加分政策,每科加2分。報名時須攜帶相關服務證書和材料在報名現場審核并填寫相關表格,逾期不再補辦。大學生“村官”應提供由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服務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特崗教師”應提供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教師服務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三支一扶”人員應提供由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制、省級“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大學生服務西部志愿者應提供由共青團中央統一制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2012年服務期滿未取得證書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提供市、縣兩級服務基層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應聘人員須填寫《南譙區學校招聘教師報名資格審查表》(詳見附件二),同時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照片四張。
4、應聘人員按招聘崗位進行報名,每位應聘人員限報一個崗位。應聘同一崗位的須形成競爭,報考人數與崗位招聘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1。不足開考比例規定的,取消或核減該崗位招聘計劃數。報考人員一經確認報考崗位,不得改報其他崗位。
5、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9〕118號文件規定,按每人每科45元標準收取考試費用。
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鎮家庭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可以享受減免筆試費用的政策。辦理減免手續時,報考人員應攜帶以下證明材料: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鎮家庭的報考人員,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證明和低保證(復印件);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復印件)。上述人員均須同時提供能夠證明其與家庭所屬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戶口簿等)。
6、報考人員填寫的信息必須與本人實際情況、報考條件和所報考的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虛作假或雖通過資格審查但實際情況與報考條件規定不符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聘用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