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政治思想素質好,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品行端正,遵紀守法,能自覺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為人師表;
2、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熱愛教育事業;
3、具有與招聘崗位相適應的學歷、學位、專業和技能條件;
4、普通話水平必須取得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二級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其中語文崗位應取得二級甲等及其以上《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5、具有教師資格證,應聘高中、職高及初中學段崗位的人員,取得的教師資格證任教學科與招聘崗位學科要一致;應聘小學學段崗位的人員,取得的小學及以上相應任教學科教師資格證;音樂、體育、美術、英語、計算機崗位需所學專業和教師資格證任教學科與招聘崗位一致;
6、魏縣戶籍或配偶為魏縣戶籍;
7、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含當日);
8、已經就業的,要與現就業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協議或聘用合同。已經簽訂就業意向協議的,要與協議單位解除就業協議;
9、凡涉及到年齡、戶籍等需要確定時間的,計算日期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發布公告當日)。
(二)崗位條件
1、高中教師崗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具備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中學及以上相應任教學科教師資格證;
2、職業高中教師崗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以上相應任教學科教師資格證;
3、初中教師崗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初級中學及以上相應任教學科教師資格證;
4、小學教師崗位: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小學及以上教師資格證;
5、特殊教育小學教師:全日制特殊教育高等專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小學及以上任教學科教師資格證(詳見崗位條件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準報考
1、曾被判刑、勞動教養的;
2、曾參加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
3、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受黨紀政紀處分期間的;
4、因犯錯誤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審查的;
5、現役軍人、未畢業的全日制普通類高等學校在讀學生;
6、魏縣在編教師;
7、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試用期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