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經滄州市新華區政府、滄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研究同意,擬為滄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招聘勞務派遣制警務輔助人員30名。現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則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在考試考核的基礎上擇優聘用。
二、招聘崗位、名額及職責
此次共招聘勞務派遣制警務輔助人員30名,其中男性25名(大專以上學歷10名、退役士兵15名)、女性5名(大專以上學歷)。職責:協助民警從事路面交通疏導等非執法崗位工作。
三、招聘對象及條件
本次擬招聘勞務派遣制警務輔助人員的對象為2014年以前畢業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和退役士兵,面向滄州市范圍內,并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交警事業,思想進步,品行端正。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未參加任何邪教組織。
2、大專以上學歷人員:男性: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6年12月1日以前出生)30周歲以下(1984年12月1日以后出生),身高170cm以上;女性: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6年12月1日以前出生)30周歲以下(1984年12月1日以后出生),身高165cm以上。裸眼視力1.0以上,身體健康,無疾病,無紋身,體重不得超過標準體重的25%,低于標準體重的15%以上。
3、退役士兵: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30周歲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共黨員、榮立三等功及以上獎勵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高中及以上學歷,男性,身高170cm以上,裸眼視力1.0以上,身體健康,無疾病,無紋身,體重不得超過標準體重的25%,低于標準體重的15%以上。
四、報名時間與地點
1、2014年12月29日—30日上午8:4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到滄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樓原培訓中心會議室(滄州市開發區石港路20號)報名。聯系電話:0317-5522533,報考人員可登陸滄州公安交管網(http://www.czsjj.gov.cn/jiaojing/index.asp)下載并填寫《滄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公開招聘勞務派遣制警務輔助人員報考資格審查表》一式一份,報名者須出示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入伍通知書和復員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張。
2、報名初檢:按照招聘條件由滄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進行初步審查。
五、考試
1、筆試。初檢合格人員2015年1月4日到報名點領取準考證,統一參加筆試。筆試內容為政治理論和法律基礎知識。考試時間為2015年1月9日上午9:00—11:00,時限為120分鐘,滿分100分。筆試成績于1月15日在滄州公安交管網公布。
2、體能測試。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1:1.3的比例確定參加體能測試人員。按照招錄人民警察的體能測試標準進行封閉式體能測試。體能測試合格后,參加面試。
測試項目:1000米跑(800米跑)、10米×4往返跑、縱跳摸高。
測試標準:
(1)、男性:4×10米往返跑,合格成績為≤13秒1;1000米,合格成績為≤4分25秒:摸高跳,合格成績≥265厘米。
(2)、女性:4×10米往返跑,合格成績為≤14秒1;800米,合格成績為≤4分20秒:摸高跳,合格成績≥230厘米。
3、面試。重點考核應試者的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判斷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儀容儀表及綜合素質。
筆試、面試綜合成績按6:4的比例測算總成績,從高到低按1:1的比例確定體檢、政審人員,人員名單于1月23日在滄州公安交管網公布。
六、體檢。參照招錄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對參加體檢人員進行體檢,費用由體檢人員自付。
七、政審。參照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進行。
八、聘用
實行勞務派遣形式。擬聘用人員名單將在滄州公安交管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后,對合格人員辦理聘用手續。
在政審、公示環節,出現不合格的,取消資格,從體能測試合格的人員中,按筆試成績依次遞補。
警務輔助人員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內接受崗前培訓30天,經培訓合格的,正式上崗。
九、待遇及管理
試用期內發放基本工資1260元,試用期滿后,勞動合同期內,每人每月發放基本工資1500元,參照企業標準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所發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中單位繳納部分由滄州市新華區政府財政保障。
滄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公司與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首次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及雙方協商可繼續簽訂。所聘人員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到滄州市公安交警支隊二大隊協助工作。其人事檔案由勞務派遣公司保管。
十、有關事項
1、凡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資格審查、面試、體檢、政審、報到等情況的,均視為自動放棄招聘資格。
2、報名人員所持證件(或所填報信息)應真實、有效,在公開招聘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現報名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或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取消資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