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汀縣縣委編辦
長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長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汀衛計[2016]106號
2016年長汀縣公開招聘縣直醫療衛生單位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實施方案
為認真做好2016年長汀縣公開招聘縣直醫療衛生單位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稱本次招聘)考試工作,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和《2016年長汀縣公開招聘縣直醫療衛生單位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方案》(汀衛計[2016]61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本次招聘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有關政策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考試組織領導
本次招聘由縣委編辦、縣人社局、縣衛計局共同組織實施,縣衛計局紀檢組全程監督。
三、考試對象和范圍
根據《2016年長汀縣公開招聘縣直醫療衛生單位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方案》(汀衛計[2016]61號)精神,已報名且經縣委編辦、縣人社局、縣衛計局審核符合招聘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人員(詳見附件1)。
四、考試辦法
(一)考試形式
筆試考試采取100分制。
(二)筆試
1、筆試科目:題型全部為客觀題,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招聘崗位專業為臨床醫學、麻醉學、醫學影像學、康復治療學、醫學檢驗、預防醫學、中醫學、中西醫臨床醫學、中西醫結合臨床專業的,考試科目為《醫學基礎知識》以人體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生物化學等公共科目為主;助產或護理專業的,考試科目《護理專業知識》。
2、筆試時間:2016年4月27日上午8:30—10:30
3、筆試命題方法
本次招聘筆試采取100分制,筆試時間120分鐘,筆試委托考試中心命題。考試前一天由專人專車,縣衛計局紀檢組陪護到考試中心領取試卷,領回后交縣機要局保管,考試開始前40分鐘由縣衛計局紀檢組和相關工作人員取出,送到考場,主考及監考人員查驗密封情況符合要求后,當應試人員面拆封考試。考試終了由監考人員按要求密封后,由領卷人員送回考試中心閱卷。
4、筆試工作程序(具體流程見附件2)
(1)設置考場:
本次招聘考試考場設在汀州醫院行政樓(3號樓)四樓會議室,考場設主考室、考務辦公室和醫務室各一間,設考室1間。
(2)制作準考證:
按應試人員報名情況,根據考試中心規定的編號方法,由考務隨機制作考生準考證,并通知考生于2016年4月22日至4月26日前往縣衛計局三樓人事股領取。
(3)布置考場和考生熟悉考場:
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3:00考務人員和各考室監考到考場布置考室,按1人1桌,W字形順序貼好考號,并張貼考場考室示意圖,4:00組織考生進入考室熟悉考場(考生準時自行前往)。
(4)筆試考試過程:
試卷于考試前15分鐘由監考人員當眾拆封,發至考生桌上,考生可先熟悉試卷,考試開始時間到,考生開始答題。開始3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室。進入考室的考生必須開考60分鐘后才可以交卷離場。考試終了前20分鐘,由監考提醒考生。考試終了時間到,全體考生起立離場。由監考按要求裝訂試卷、密封、簽字、送回主考室。當日由接送試卷人員送回考試中心閱卷。
(5)公布成績:收到考試中心閱卷結果后,將在長汀人事人才網站(http://www.ctrc.gov.cn)、縣衛計局公示欄、縣衛計局網站(http://www.ctwsj.com)公示。
5、報考人員應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缺少證件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
五、體檢、考核
1、考試入圍的人員名單,另行在長汀人事人才網站(http://www.ctrc.gov.cn)和縣衛計局公示欄、縣衛計局網站(http://www.ctwsj.com)公布。
2、依據考試總成績,根據招聘職位數1:1的比例按高分到低分的原則,確定參加體檢人選。如遇體檢不合格或體檢缺席的則按考試總成績名次排列順序依次替補1次。
3、體檢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國人部發[2005]1號)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文件的要求組織實施。體檢費用個人自理。
4、對體檢結論有疑問者,自知道體檢結論起7天內本人可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取消聘用資格。
六、聘用程序
1、經考試、體檢后確定的擬招聘人員名單,在長汀人事人才網站(http://www.ctrc.gov.cn)公告欄公示7天。經公示后無異議的,予以聘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因本人原因無法按時辦理手續的取消聘用資格、體檢不合格等所缺崗位名額,根據汀衛[2016]4號《2016年長汀縣公開招聘醫療衛生單位編制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方案》,本次招聘未招滿剩余名額,不再組織第二次招聘考試,將調劑到2016年鄉鎮衛生院專業技術人員招聘名額中。
2、招聘人選已和有關單位簽有勞動或聘用合同的,應先解除原合同,否則不得辦理聘用和調配手續,如有隱瞞,后果自負。
3、招聘的衛生技術人員實行聘用制管理,并由各招聘單位按有關規定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首次聘用年限為5年(含1年見習期),原則上聘用期內不得流動。受聘人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拒簽訂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資格。
七、受聘人員的管理及待遇
招聘人員為事業編制,按事業單位人員實行聘用制管理,享受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待遇。
八、紀律要求
1、參與筆試的監考和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考試相關規定,相關人員在考試時需佩戴工作證。凡有直、旁系親屬參加考試的,必須回避。
2、考務人員要遵守保密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及其它不能公開的信息。
3、應試者進入考場后,要遵守考場規則,服從工作人員安排,不得喧嘩吵鬧。如違反規定,當場取消其考試資格。
4、試題的封存、保管、傳遞、交接、拆封等,要責任到人,按絕密件要求管理。
5、所有考務工作人員和考生均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如有違反,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6、本次招聘考試工作接受人大、紀檢監察部門和巡視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接受群眾的監督和檢舉。
附件:1、2016年長汀縣公開招聘縣直醫療衛生單位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報名資格的人員名單
2、筆試操作程序及其要求
3、考場規則
4、主考職責
5、監考人員工作職責
6、巡視人員職責
7、考生違紀處理規定
8、考場異常情況記錄單
長汀縣委編辦長汀縣人社局長汀縣衛計局
2016年4月18日
抄送:縣委宣傳部、縣委辦、縣府辦、人大辦、政協辦,有關縣領導,存檔
附件1:
2016年長汀縣公開招聘縣直醫療衛生單位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報名資格人員名單
一、臨床醫學類:張水連、董仁鋒、鄭發祥、許梅芳、吳志鵬、陳海紅、楊建芳、鄭桂玉、戴治、劉武英、羅燁、劉源、范東進、沈菊玉、黃美花、付義進、廖桂秀
二、中醫學類(限中醫學專業、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中西醫結合臨床專業):李肇祥、黃銘峰、陳小燕、陳友鑫、賴清、黃文松賴其松、高冬香、謝麗潔、陳文遠、劉河英、呂日林、鄭玉華、賴建鑫、曹家華、胡文娟、賴榮浩、鐘石秀、鄭偉華、鄧文蓮
三、臨床醫學類醫學影像專業:傅熠賓
四、醫學技術類醫學檢驗專業:曾小川、李麗萍、林海霞陳瑞瑜
五、醫學技術類康復治療學專業:黃翔燕、羅水英、胡貞貞陳坤紅
六、護理學類(助產專業或護理專業):修沁、袁偉琴、
七、預防醫學類(預防醫學專業):羅小華
附件2:
筆試操作程序及其要求
(2016年4月13日)
1、7∶30,所有考務人員到達考場,主考、副主考、監察人員接收清點專人送來的試卷(含答題卡)。
2、7∶35,考前會,考務人員在主考室集中,抽簽確定各考室監考(每個考室2人)。布置考試工作,強調考試有關事項,分發各考室試卷。
3、8∶05,各考室監考、各崗位工作人員就位。
4、8∶15,①敲鐘,組織考生入場(當、當當,連續六組);②考生一律不得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帶至座位,要求考生將手機、電子記事本、計算器等切斷電源放入自己提包連同其他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否則按作弊處理。③監考人員宣讀“考場規則”(見“準考證”背面)。
5、8∶20,①監考人員當眾拆封、點數、分發客觀題試題本、機讀答題卡及草稿紙;②監考人員提醒考生先檢查試卷是否完好,有否漏頁或空白頁,并在機讀答題卡和主觀題試卷紙的指定位置用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寫上姓名、準考證號碼,用2B鉛筆正確填涂相對應的格子(注意不得弄臟或折疊答題卡),但不得進行答題。
6、8∶30,敲鐘(當當,連續六組),考試開始。監考人員提醒考生客觀題一定要用2B鉛筆在機讀答題卡上作答;主觀題一律用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在試卷紙上作答;凡在試題本或草稿紙上作答的均無效。
7、8∶35,監考人員核對考試準考證、桌面考號、本人身份證、以及主觀題試卷和答題卡上所填寫的姓名、考號是否一致,相片與本人是否相符。答題卡上準考證號填涂是否正確、無誤。
8、8∶30~10∶30,①不允許考生走出考場。②9∶00后不允許遲到的考生進入考場。③9∶10,監考人員登記缺考人數和考號,在缺考人員的試卷和答題卡的姓名、考號欄上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考生考號,同時用2B鉛筆填涂相應的考號并寫明缺考。收回缺考人員的試題本、主客觀題試卷和答題卡。
9、9∶30后,方可允許考生退場,但退場后不準返回考場。考試結束前提早交卷的考生必須反扣答題卡和答卷于桌面,經監考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室。監考人員要特別注意,不允許考生帶走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
10、10∶10,監考人員提醒考生距考試結束還有20分鐘。
11、10∶30,考試結束。①監考人員發出起立的口令,考生停止答題,并將答卷反扣在桌子上。組織考生順序離開考室。②按考號順序分別整理答題卡和主觀題試卷,按從小到大(含缺考)順序排列,多余的空白和主觀題試卷放在最后面③點數無誤后,分類裝訂,密封并在規定的位置簽上監考人員姓名(密封條上只簽2位監考人員的姓)。④將密封好的試卷袋送回主考室,呈交指定人員驗收。
要求:全體考務人員嚴肅考場紀律、嚴格要求、規范操作、恪盡職守。
附件3:
考場規則
一、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考生進入考場,只準帶必需的考試文具,如:鋼筆、圓珠筆、鉛筆、橡皮擦、削筆刀。不準攜帶任何通訊工具及其他物品進入座位。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憑準考證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查對。考試鈴響后,才能開始答卷。考生遲到超過30分鐘不得入場。開考60分鐘之后,方可交卷出場。
三、考生答卷時,要先在試卷及答題卡的指定位置上填寫及填涂姓名、考號。凡姓名、考號漏填或字跡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錯涂,以及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寫或填涂姓名、考號或作其他標記的試卷一律作廢。
四、考試期間因特殊情況不得不離開考室的,經監考同意可暫時離開考室,但必須由樓層監考人員陪同。除此之外,離開考室均須交卷并不得返回續考。
五、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人詢問,但遇試卷分發錯誤和試卷漏印、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六、“機讀答題卡”一律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答題時,一律用黑色墨水鋼筆書寫,否則試卷作廢。
七、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并將答卷反扣在桌子上,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考室。考生不準將試卷和分發的稿紙帶走,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八、考試開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不得使用計算器答題,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讓他人抄襲。
九、考生須妥善保管準考證,以便筆試和面試之用。
附件4:
主考職責
一、領導并負責組織所在考點考試的全面工作,選聘考點工作人員,組織抽簽確定各考場監考人員,落實考試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
二、主持接收、發送試卷,檢查試卷保管、考場布置和考前準備等情況。
三、考前組織監考人員和工作人員學習考試工作有關規定和監考要求,負責組織考務操作培訓。
四、匯總該考點考試的情況;掌握考試時間,發出考試預備、開展和終止的命令。
五、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督促監考人員執行考試紀律。對違反紀律的監考人員及考點工作人員有權進行撤換,并提出處理意見。有權按有關規定處理違反考場規則,尋釁鬧事的應考人員。對考試期間發生的難以處理的問題,及時向考區總主考或副總主考報告。
六、批準調劑或替換因出現缺損、錯裝或有質量等問題的試卷、答題卡或答題紙,并和有關考場監考人員在考場情況紀錄單上注明原因、簽字。
七、督促檢查監考人員做好試卷裝訂、回收工作,防止錯裝、漏裝試卷;防止試卷與答題紙混裝、錯裝。
八、有權處置考點內未按考務規定執行的操作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管理權限處置考務事務。
附件5:
監考人員工作職責
(一)監考人員必須佩帶統一監考標志,嚴格遵守考試時間,不得擅離職守,不許自行調換監考崗位;
(二)監考人員對試題內容不得做任何解釋,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響考生答題。對試題印刷存在問題或試題有更改之處,必須請示考務辦,并將處理意見當眾公布;
(三)在監考過程中兩名監考人員應一前一后,認真監督考生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對違紀行為不得隱瞞袒護;
(四)監考人員有權制止巡視人員以外的人員進入考場;
(五)監考人員在考場內應集中精力,嚴肅認真、不得做與考試無關的事情(如吸煙、閱讀報紙、談笑、抄作試卷等),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不得提前搶卷,在考試期間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將考試試題、答題紙、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六)監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試時間宣布考試開始或考試結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
(七)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應當要求考生起立,停止答題,并要求考生將試題、答題紙、答題卡和草稿紙放在桌面上,等待監考人員驗收。監考人員應按座次順序,檢查核對考生答題紙和答題卡中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座次號等是否準確、完整,試題、答題紙頁數是否齊全,答題卡中填寫或填涂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準確、完整,并收集、清點和整理考試試題、答題紙、答題卡和草稿紙。清點完畢后,監考人員方可組織考生有序退出考場并清理考場;
(八)監考人員熟悉并認真執行考試試題、答題卡、答題紙的密封步驟,不能漏裝、錯裝或倒裝。密封之前兩個監考要輪流清點試卷和答題卡,一個清點一個監督,再由另一個監考復點,最后由機動監考復點,確認無誤后方可密封。
附件6:
巡視人員職責
一、巡視人員在巡視時,必須配帶巡視人員標志。
二、認真學習和掌握考試的有關規定,并督促巡考地區嚴格貫徹執行。
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對巡視地區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人員執行紀律情況以及考場布置、試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試實施環節進行檢查。
四、重點檢查考試工作人員執行考試紀律情況,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發現監考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監考不嚴、工作不負責任,應當場批評指正。對違反考試紀律情況嚴重者,應提請主考處理,并有權向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情況。
五、巡視中,如發現應考人員替考、作弊等違紀情況應當制止,并通知監考人員如實記錄。
六、當主考對考試中發生的問題處理不當時,巡視人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人事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考試結束后,聽取應考人員、監考人員對考試組織管理、考場紀律,以及試題難度、試卷題型、題量方面的意見和反映。
八、及時將巡視情況和巡視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人事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報告。
附件7:
考生違紀處理規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按零分處理。
1、攜帶書籍、筆記、電子記事本、移動電話以及其他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2、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準考證號或在試卷中做任何標記的;
3、姓名、準考證號漏填、錯填或字跡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4、在考試開始鈴響前或結束鈴響后強行答題的;
5、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6、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7、未在試卷規定位置上答題的;
8、未在規定的考場和座位上答題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情節嚴重的,從當年起兩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
1、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聽警告的;
2、夾帶資料的;
3、傳遞紙條的;
4、偷看他人試卷、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將自己的答案讓人抄襲的;
5、將試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或故意撕毀試卷的;
6、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7、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公安部門處理,同時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從當年起兩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
1、擾亂考點、考場秩序的;
2、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3、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的。
四、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換答卷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從當年起三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同時給予通報批評,并通知或建議考生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
五、在職人員代他人參加考試的,從當年起三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同時給予通報批評,并通知或建議代考人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
六、在校生代他人參加考試的,給予通報批評,同時通知或建議其所在學校給予相應的處理,并從畢業當年起三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
七、偽造學歷、資歷或開具假證明等手段取得考試資格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從當年起三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報考資格;已經取得的錄用(聘用)資格予以取消,并追究應考人員以及其他參與造假人員的有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