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前進行資格復審,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根據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供的應試人員報名電子信息(照片、報名登記表等),考生本人提供的身份證、工作證、畢業證、學位證和職稱證書等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所在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加蓋公章),進行資格復審。
對復審后符合條件的應試人員,發放面試通知書。在職報考人員不能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取消面試資格。凡報考人員有關材料信息不實,影響資格審查結果的,取消面試資格。
六、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應試人員,參加統一組織的面試。
筆試成績公布后,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在資格復審的基礎上,根據報考者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參加面試人選(筆試有一門缺考或一門成績為零者,不得確定為面試人選)。省專項招錄辦分別按職位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按計劃錄用人數與面試人數1:3比例核定面試人員。對于達不到面試比例的職位,采取核減招錄計劃或職位合并的方式直至達到面試比例。對基層公安、司法等部門專業性強,人才資源稀缺的特殊職位,可適當降低面試比例。省專項招錄辦將在省人社廳網站公布參加面試人員名單、準考證號、面試時間和地點、所帶證件、注意事項、招錄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事項。
七、考試總成績確定
報考人員的最終考試成績按照6:4的比例確定,筆試平均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計算公式為:最終成績=[筆試總成績(筆試單科成績總和)÷筆試科目數]×60%+面試成績×40%。筆試、面試和最終成績如出現小數,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八、體能測評
此次招考的職位須全部進行體能測評,在體檢前完成。參加體能測評的人員,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準考證和面試通知書。缺少上述證件之一者,不得參加體能測評。
體能測評工作由省專項招錄辦組織。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人社部發〔2011〕48號)組織進行,具體要求如下:
凡參加面試人員(違紀、成績為零者除外)均參加體能測評。
體能測評共3個項目,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不得進入體檢程序。
體能測評項目為:男子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縱跳摸高;女子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縱跳摸高。測評時間、地點由省專項招錄辦在網上公布。
九、體檢
根據應試人員的最終成績,按職位擬錄取人數等額確定體檢人員名單,由省專項招錄辦統一組織體檢。參加體檢的人員,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網上打印的準考證和面試通知書,缺少上述證件之一者,不得參加體檢。
體檢在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三甲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國人廳發〔2007〕25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組織實施。
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
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申請,由省專項招錄辦安排考生到另外醫院進行復檢。
省專項招錄辦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論為準。復檢前,體檢醫院和省專項招錄辦應對復檢項目保密。
報考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省專項招錄辦組織實施,同級公安、司法等機關配合進行。對《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不進行復檢。
體檢工作人員與應試人員有回避關系的,應予回避。對于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應試人員應嚴格遵守體檢規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實有效,認真完成全部體檢項目。對于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的考生,給予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的處理。
體檢不合格者,經省專項招錄辦核準后,該職位按最終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等額遞補(面試缺考或成績為零者,不得遞補),遞補只能進行一次。
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申請,由省專項招錄辦安排考生到其他醫院進行復檢。
體檢工作于2014年3月中旬前后完成。
十、考察
體檢結束后,在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負責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根據擬錄用職位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工作態度、學習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考察應成立考察工作小組,每組應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考察小組要查閱報考人員檔案,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與本人進行面談,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準確把握被考察對象的情況,全面、客觀、公正地予以評價,寫出書面考察報告。考察不合格者,經省專項招錄辦同意后,該職位按最終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等額遞補(面試缺考或成績為零者,不得遞補),遞補只能進行一次。
考察工作于2014年4月中旬前后完成。
十一、公示和錄用
省專項招錄辦按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從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合格人員中綜合考核,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并在網上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原工作單位或畢業院校、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同時要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后,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由招錄單位負責核實。若反映的問題查有實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生,取消錄用資格。該職位形成的空缺,按最終成績依次等額遞補。若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可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完全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由招錄單位報送錄用報告,填寫《人民警察審批表》(一式三份),由省公務員局辦理審批錄用手續。
考生在面試后各環節提出放棄或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錄用后放棄錄用資格的,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備查,3年內不得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
錄用審批工作在2014年5月中旬前后完成。
經批準錄用的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合格者予以任職,不合格者取消錄用。新錄用人員接受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初任培訓,培訓不合格者,不予任職。
十二、監督
為保證本次招錄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和透明,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負責對招錄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省紀委執法監察室、省紀委駐省人社廳監察室參與招錄各環節監督工作,同時邀請“兩代表一委員”、考生及考生家長代表參與考務工作重點環節的監督。
要嚴格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規范公務員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查處,嚴肅考試紀律。對違反招錄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招錄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的處理。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五年內不得報考、終身不得報考、取消錄用資格等處理,并記入本人誠信檔案。對違反考試紀律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其他事項
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培訓班。省專項招錄辦和招錄單位要進行宣傳,避免考生上當受騙。
省專項招錄辦咨詢電話:0931—86327528633340
省公安廳政治部咨詢電話:0931—85352198535220
省司法廳政治部咨詢電話:0931—8822829
監督電話:
省紀委(省監察廳)執法監察室0931—8872048
省委組織部干部監督處0931—8829359
省人社廳監察室0931—8826098
附件:
1、2013年甘肅省專項招錄人民警察職位計劃情況簡表(公安系統省直)點擊打開鏈接.rar
2、2013年甘肅省專項招錄人民警察職位計劃情況簡表(公安系統市州)點擊打開鏈接.rar
3、2013年甘肅省專項招錄人民警察職位計劃情況簡表(司法系統)點擊打開鏈接.rar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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