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9:00—11: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9月21日下午14:00—16:30《申論》
9月22日上午9:00—12:00《專業綜合Ⅰ》
9月22日下午14:00—17:00《專業綜合Ⅱ》
公務員錄用公共科目考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教育入學考試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筆試成績
筆試成績的計算公式為:筆試總成績=(公務員錄用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錄用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筆試成績的小數點位數保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后報考的,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申請加分人員須于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將有關證明材料送省教育廳(合肥市金寨路188號省人大院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自考處)審核。須提供的證明材料是:①本人身份證;②高校畢業證書;③退伍證和負責其退役安置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退役證明。所有證件、材料均須原件和復印件。經審核符合加分條件的人員,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加分。
根據招錄計劃和考生筆試成績等情況,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劃定最低合格控制分數線,所有考試科目有一科無成績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體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環節的入圍人選,從同職位達到最低合格控制分數線人員(以下簡稱筆試達線人員)中按規定確定。
(三)資格復審
體能測評或面試前,省司法廳、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招錄機關對體能測評或面試人選進行資格復審。凡與報考條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規定證件材料的,或不在規定時間接受資格復審的,取消其參加體能測評或面試的資格。因取消資格等原因出現體能測評或面試人選缺額的,按規定時間在同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中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等額遞補后再進行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時,考生須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筆試準考證等有關材料。招錄職位有學位等要求的,須提供學位證書等證件、材料。同時,退役士兵還須提供本人退伍證和負責其退役安置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退役證明、本人或家庭戶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還須提供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簽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還須提供:①國家或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的錄取批件或聘任(服務)期滿后頒發的相關合格證書;②本人項目聘任(服務)所在地縣級組織人事等部門出具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證明、材料;③中央有關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區組織選拔的安徽籍人員,還須提供籍貫、戶籍證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復印件。
(四)體能測評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規定組織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人選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在同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中依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職位招錄計劃數在10名以上的按2:1的比例)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筆試成績相同的,一并確定為體能測評人選。
體能測評工作按照《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規定進行,由省司法廳和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因體能測評不合格出現面試人選缺額的,按規定等額遞補,再進行資格復審和體能測評。遞補只進行一次。
(五)面試
面試人選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在同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人民警察職位為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依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職位招錄計劃數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筆試成績相同的,一并確定為面試人選。面試有關事宜另行確定。
面試后,將筆試成績與面試成績按6:4的比例合成考試總成績。實際面試人數少于或等于職位招錄計劃數的,面試成績須達到75分以上或當天該考場實際參加面試人員的平均分,方可進入體檢、考察程序。面試成績低于60分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六)體檢和考察
體檢和考察人選按職位招錄計劃數,在同職位面試人員中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確定,其中:報考法律碩士專業研究生職位的,按1:2的比例確定;報考其他職位的,按1:1的比例確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依次按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高低排序。
體檢、考察工作分別由省司法廳和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招錄機關組織實施,按先體檢后考察的順序進行。因各種原因出現招錄職位擬復試人選(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或擬錄取人選(其他職位)缺額的,按規定時間在同職位面試人員中按規定依次等額遞補。遞補各不超過一次。
體檢工作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國人廳發〔2007〕25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等規定組織實施。其中,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的考生,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要求。
考察工作按照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精神,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根據擬錄用職位要求,通過查閱檔案、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與本人面談等方式進行。其中,對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應按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政審規定進行考察。
(七)公示和錄取
體檢和考察后,對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體檢、考察合格人員,按1:2比例確定擬復試人選,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培養院校按照擬復試人員名單進行復試并從復試合格人員中確定擬錄取人選,確定的擬錄取人選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取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由相關培養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復試后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招錄職位。
對報考其他職位的體檢、考察合格人員,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依考生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按照1:1的比例確定擬錄取人選,經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培養院校按照擬錄取人員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公示期間反映問題影響錄取并查有實據的,取消擬錄取資格。公示后,不再進行遞補。
公示和錄取工作于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擬錄取人員于2014年2月底前入學。
五、培養、管理和畢業錄用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所定向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招錄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
對于合格畢業的學生,由所在院校按定向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考生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違約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須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六、監督檢查
招錄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進行,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落實報考者和社會各界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堅持招錄政策、條件、程序、辦法、結果等全面公開,嚴格按照政策、標準和程序辦事,嚴肅招錄工作紀律,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現象發生。對參與組織招錄工作的有關人員違反招錄工作原則,不按規定程序操作的行為,將立即制止并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將嚴肅處理,決不姑息。對違反招錄紀律的報考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按有關規定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宣布考試成績無效、取消錄用資格、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通報所在學校或單位等處理。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次招錄的有關政策和相關信息,將陸續登載于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www.ah.hrss.gov.cn)和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網站,報考人員請及時主動到指定網站了解相關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省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0551-62663221、62609436(招錄政策咨詢);
省教育廳:0551-63609521(教育考試咨詢);
省人事考試院:0551-63457903(考務技術咨詢);
省監察廳派駐省人社廳監察室:0551-62663184(監督舉報);
省法院:0551-65599714;
省檢察院:0551-63696032;
省公安廳:0551-62801299;
省司法廳:0551-62215029。
具體職位按《職位表》上備注欄所留電話進行咨詢。
請上述咨詢電話于本公告發布之日啟用,除報名期間外,均在正常辦公時間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公務員局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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