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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備考:小學綜合素質知識(5)

時間:2012-9-26 14:46:41 點擊: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規

第二節 教師權利和義務

一、教師權利的內涵

(一)教師權利的涵義

權利是法律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它是一種法定的行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協調權利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對于教師而言,教師權利也稱教師的法律權利,是指教師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享有者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也就是說,教師享有法律規范所設定并保護的選擇自由和合法權益,這些權利要以相應義務人的義務為保障。總體來講,教師的權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師法等法律所賦予的積極行為權;當相應義務人違背法律義務、侵犯教師權利時,教師可向國家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權。

(二)確立教師權利的法律依據

1.關于教師權利的國際規定

196i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該書是國際上首次探討教

師地位及權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國教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比較系統地闡述了教師應有的工作條件、待遇等權利問題,并根據當代教師社會地位的一般情況,提出了解決各種問題的建議性措施。雖然《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并不是國際法律性文件,但它是眾多專家對各國教師現實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價值,對各國政府研究和確立教師權利具有指導意義。

2.關于教師權利的憲法規定

憲法是一個國家確立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國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經濟上享有財產權;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權等包含公民生產、生活、保障各個方面的權利。為了保障憲法確立的公民各項權利的實現,國家根據憲法又制定和頒布實施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法、教育法、婚姻法、勞動法、軍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層次的法規。因此,憲法是教育部門法律、法規制定的基礎,也是教師權利確定的法律依據。 3.關于教師權利的教育法律、法規

1993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教師法》,它以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教師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師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新《義務教育法》,也將尊重教師作為相應的法律原則,寫進了法律條款(第二十八條)。 二、教師的基本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公民權利;二是身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職業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此外,工作于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型學校的教師,其享有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有所區別。也就是說,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不同于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他們享有的權利具有任職階段的特點。

(一)教師的公民權利

教師的公民權利是指教師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相關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教師的基本公民權利主要包括:政治權利、宗教信仰權、平等權,人身權、文化教育權、經濟權以 及監督權等。在這些基本權利中,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是教師一般公民權利中最重要的兩個方面。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兩個重要方面,也是教師基本公民權利的主要表現。對于教師來講,這兩項權利又具有特定的內涵。

所謂教師的人身權利是指包括教師的生命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在內的一項重要權利。首先,憲法保證教師的生命安全,任何非法行為不得侵犯教師的生命安全。其次,教師的身體健康權保障教師身體機能和外部器官的完整性不得受非法剝奪。再次,教師的人身權,保證教師身體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寧居住不受他人侵擾。

所謂教師的人格權利主要是指教師的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和姓名權等一系列與人格尊嚴有關的權利。名譽權是以因名譽所受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榮譽權是名譽權的一種,指通過一定方式獲得特殊身份的權利。通常多以獲得榮譽稱號的方式實現。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不愿公開的關于個人生活事實不被公開的權利。

在日常生活中,教師的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教師遭受來自家長、學生的毆打,遭受到侮辱和性騷擾,等等。

依據主體的不同,侵犯教師人身權的案件大體分為四類:①學生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②家長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③學校領導或同事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④社會人員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

教師人格權利受到侵犯的狀況對于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十分不利。保障教師享有人格權利和人身權利,既是對教師的尊重,更是對教師的保護。這不僅有利于教師的人格尊嚴的維護和身體健康的安全,同時,也有利于防止危害教師權利的不法行為的發生。

(二)教師的職業權利

職業權利是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依據教育法規享有的教育權利及與職業相關的其他權利。按照我國《教師法》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管理學生權、報酬待遇權、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等六項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是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是教師職業權利的核心,也就是說,教師作為組織教育活動的主體,可以依據國家的教育方針,針對教育的實際和學生的基本狀況,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學活動,創新教育教學的形式和方法。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是教師主動性發揮的基礎,也是教育實踐有效進行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教師只有擁有了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的權利,才能夠更好地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高質量完成教學任務。

由于教師工作是需要創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規賦予了教師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教師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沒有限制,教育教學權的行使同樣也必須在合法的框架內進行,既不能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礙學生個體的發展和個人利益的獲得。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行使此項權利要限定在國家、社會、學校、學生與家長之間相互利益關系允許的范圍內,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教育的基本規律。反之,學校和其他教育組織也不能隨意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作者:不詳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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