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補發和換發教師資格證書?
答:教師資格證書丟失,由當事人向原頒發教師資格證書的機構申請補發新的教師資格證書。補發前當事人需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聲明,宣布遺失的證書作廢,然后持登有遺失聲明的報刊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證書中的所有內容特別是證書的號碼必須與原發證書一致,并在備注頁內注明補發原因及補發時間。
教師資格證書損壞影響使用時,持證人可以向原發證機構申請換發。損壞的教師資格證書由補發機構收回備查。換發的證書內容必須與原證書一致,而且也要在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換發原因及時間。換發和補發的教師資格證書與原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2.“喪失教師資格”與“撤銷教師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答:《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督處熧Y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3.考生到哪里報名?
答:各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4:請問教師資格證書有有效期限嗎?
答:暫無有效期。
5:請問教師資格與教師聘任的關系是什么?
答:教師資格是從事教師職業的必要條件,是受聘教師工作的一個必備前提。但是,取得了某一種類的教師資格,并不等于就是教師,具有教師資格,并不意味著一定會被學校聘任或續聘。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聘任才能成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