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推進我區教育事業全面、均衡、優質、科學發展,根據《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公開招聘花都區公辦學校教師。為確保本次招聘工作順利進行,現將區內考點公開招聘教師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職位及人數
本次招聘小學教師25名(含隨軍家屬5名)、智能學校教師9名(詳見附件1《2017年廣州市花都區公開招聘教師職位表(區內考點)》)。
二、招聘對象
本次招聘對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2017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持有效暫緩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社會人員(不含花都區公辦教師)和隨軍家屬。
三、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2.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條件、任職資格及技能要求。其中,社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4.身體健康,能勝任應聘崗位的工作需要;
5.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6.非廣州市常住戶口人員應符合穗府〔2014〕10號文規定的廣州市區戶口準入條件;
7.無違紀違法行為。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報名。
(二)具體資格條件。
1.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含持有效暫緩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同時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
(2)具有與報考職位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小學或以上教師資格證),如暫未取得教師資格證的,須承諾在2018年9月1日前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否則用人單位將取消聘用資格;
(3)所學專業符合報考職位的專業要求。如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未列入廣東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目錄(2017年版)或無專業代碼,但所學專業主要課程與報考職位所要求專業的主要課程基本一致的,則須在資格審核時提供畢業證書和課程成績單(畢業院校蓋章)方可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在2017年7月31日前無法獲得崗位招聘條件要求的學歷和學位證書,則取消聘用資格。
2.社會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現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 (公辦學校提供工作證明,民辦學校提供社保證明);
(2)具有與報考職位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小學或以上教師資格證);
(3)所持專業技術資格證科目與報考科目一致;
(4)專業技術資格、年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其年齡要求在50周歲以下(1967年1月1日后出生);
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教師系列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或博士學位的,年齡限45周歲以下(1972年1月1日后出生);
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教師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或研究生學歷的,年齡限40周歲以下(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學士以上學位的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的,所學專業符合崗位要求,年齡限35周歲以下(1982年1月1日后出生)。
3.隨軍家屬:列入花都區2017年安置計劃,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和相應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證書和相應系列的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且現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的隨軍家屬。
說明:
(1)使用國(境)外學歷學位進行報考的人員,須于報名之日(即2017年5月5日)前取得相應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方可報考,并在資格審核時出具國家教育部所屬相關機構的學歷、學位認證函及有關證明材料。
(2)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應聘本次公開招聘的職位時,如聘用單位不能安排相應崗位的,則錄用后必須服從單位的專業技術崗位安排,待單位出現崗位空缺后,通過競聘上崗方可享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待遇。此類人員一經報名,視為接受上述條件。
四、招聘程序
本次公開招聘教師工作按照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考試、資格復審、填報志愿、體檢、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進行。
(一)報名和資格審查。
1.提交電子表預報名。
報名者于2017年5月5日至5月7日下午17:00,將填報好的《2017年廣州市花都區公開招聘教師考生個人信息一覽表》(見附件2,自行下載)發送電子郵件至相應郵箱報名。發送材料時,須在郵件標題注明應聘學科和姓名。
2. 報名確認和領取準考證。
預報名人員于2017年5月10日至5月11日每天9:00時至17:00到廣州市花都區建設北路213號區人力資源市場現場確認(不接受現場報名和委托他人確認報名)報名,并請提供《廣州市花都區公開招聘教師報名表(區內考點)》(見附件3)和身份證領取準考證。不按規定時間參加確認和領取準考證者視為自動放棄考試資格。
3.其他事項:
(1)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的比例須達到1:3以上才能開考;若達不到上述比例的,可視報名情況減少相應招聘人數。
(2)報考者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且與報名表中填寫的情況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資格或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