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試。
面試分初試和復試。初試由招聘學校或鎮(街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內容和形式由招聘學校或鎮(街道)教育行政部門自定。招聘學校或鎮(街道)教育行政部門在該環節面試完成后,以招聘崗位數1:3的比例擇優推薦人員進入復試環節(如某學校語文崗位<學科>達不到該比例推薦人數,則該學校語文崗位<學科>不開考或按比例遞減指標)。高中學校,各鎮(街道)初級中學、小學,按崗位(學科)類別分別進行組團招聘,職業技術學校、啟智學校以學校為單位進行招聘。被推薦參加復試的每位報考人員,報考高中學校或鎮(街道)的初級中學、小學的,最多可選擇組團內的兩所學校填報志愿(并填報是否服從統籌調劑安排);報考職業技術學校、啟智學校的,只能報考一個崗位(學科)。初試成績不計入面試成績。復試為綜合能力測試,采取無領導小組討論形式,主要考察報考者的綜合素養(包括儀表儀態、語言表達能力、思維能力、應變能力、心理素質等),面試總分(即復試成績)為100分,合格分為70分。
面試初試時間:2016年11月26日下午開始。
面試復試時間:2016年11月27日上午開始。
兩個環節的面試完成后,在面試總分合格的報考者中,根據個人面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筆試人選數與招聘崗位數(2n+1):1的比例{即筆試人選數=(招聘崗位數×2)+1}推薦人員參加筆試(屬組團招聘的,以組團內同類招聘崗位數計算,如高中學校語文組團招聘8名教師的,則按面試成績排序推薦17名報考者參加筆試)。若出現個別崗位(學科)面試成績合格人數確實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的,則按面試成績合格實際人數推薦人員參加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