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深化“南太湖精英計劃”加快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實施意見》(湖委辦〔2013〕15號),現就2014年“南太湖精英計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引進重點領域和對象條件
(一)引進重點領域
圍繞湖州重點發展的先進裝備、新能源、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材料等先進制造業,電子信息等現代服務業以及現代農業等我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能夠引領新興產業發展、提升特色產業優勢的人才及其項目。
(二)引進對象及條件
1.創業領軍人才
創業領軍人才,主要指引領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和特色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帶團隊、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來湖自主創業、興辦企業的高層次人才。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每年在湖州工作不少于6個月;
(2)取得博士學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碩士學位,工作五年以上;
(3)在國際某一學科、技術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具有市場潛力并能進行產業化生產,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
(4)擁有技術研發、經營管理、市場開發等人員組成的創業團隊;
(5)創業領軍人才一般應為企業法人代表,其投入的貨幣實收資本不少于政府提供的資助額度。創業領軍人才及其團隊貨幣出資1000萬元以上,或與社會資本合作成立企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且領軍人才個人股權占總注冊資本30%以上的,也可視作企業主要創辦人;
(6)申報創業領軍人才的,原則上應在2013年1月1日后來湖投資創業,到湖創業后,每年在湖實際工作時間須在6個月以上;
(7)已在湖州注冊落戶的“南太湖精英計劃”創業領軍人才不能重復申報。
2.創新領軍人才
創新領軍人才,主要指我市企業從湖州地區外引進的,有重大發明和重大技術創新,能夠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特色優勢產業轉型升級的高層次人才。創新領軍人才應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并在2013年1月1日后來湖企業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長期聘用合同,引進后每年在湖實際工作時間須在6個月以上。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與其相同層次的發達國家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2)國家“863”、“973”重大科研項目,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等項目主要負責人;
(3)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獲得者前三名;
(4)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人才或中科院“百人計劃”人選;
(5)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
(6)浙江省特級專家,浙江省“千人計劃”、“萬人計劃”人才,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點資助或第一層次人才,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獲得者第一名;
(7)在國內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教授職務或在著名企業(上一年度《財富》世界500強、《財富中國》發布的中國500強企業、全國工商聯發布的100強民營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中國企業)擔任高級技術職務(首席技術官),能夠領銜重大研發項目、解決核心技術難題的高層次人才;
(8)聘用年薪50萬元以上或個人股權占15%以上,在企業擔任中層以上職務的工程技術研發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創新領軍人才申報人有以下情況之一不得申報:①關聯公司間或本市企業之間人才流動的;②與企業直接投資人存在三代直系關系的;③已享受“南太湖精英計劃”領軍人才政策的;④已享受本市國家、省“千人計劃”政策的;⑤在本市與兩家以上企業簽約的;⑥第(1)—(7)項的申報人,簽約年薪在30萬元(不含)以下的。
特別優秀的申報人,可以在年齡、學歷、職務、職稱、工作經歷等方面破格。積極引進外地“千人計劃”,優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單位提供相應配套支持政策的引進人才。
二、扶持政策
(一)創業領軍人才扶持政策
1.給予創業啟動資金扶持,其中A類300萬元、B類200萬元、C類100萬元(A、B、C等級經評審后認定)。特別優秀的領軍人才、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上不封頂”的政策。
2.由企業注冊縣(區)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并免除三年租金。
3.創辦企業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當年上繳稅收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過100萬元的,給予其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4.優先推薦列入信貸支持計劃、創業風險投資等。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或租用標準廠房,且生產性設備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按生產性設備投資額的4%給予獎勵,最高限額500萬元。
5.優先推薦申報“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創業項目的,可直接認定為A類;入選浙江省“千人計劃”創業項目的,可直接認定為B類,給予配套資助,并享受其他優惠政策。
(二)創新領軍人才扶持政策
1.創新領軍人才與用人企業簽訂5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在湖工作不少于6個月,并明確合同期內知識產權歸屬企業的,由企業注冊縣(區)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住房公寓,免除3年租金。同時根據不同對象,并視其承擔項目規模、質量及進度,給予企業相應的資助:(1)對符合創新領軍人才引進條件第1—5項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的創新項目產業化配套資金;(2)對符合第6項條件的,給予最高80萬元的創新項目產業化配套資金;(3)對符合第7項條件的,給予最高60萬元的創新項目產業化配套資金;(4)對符合第8項條件的,給予最高30萬元的獎勵資助。
2.創新領軍人才與用人企業簽訂3年以上、5年以下聘用合同,每年在湖工作不少于6個月的,按上述標準減半給予資助。
3.創新項目承擔企業要按政府資助標準的1:3以上給予經費投入。其中,企業為項目產業化配套投資生產性設備達3000萬元以上的,實行“一事一議、重點支持”。
4.我市申報入選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浙江省“千人計劃”創新人才的,政府給予配套資助,用于創新項目產業化扶持。
除上述政策外,創業創新領軍人才均可享受“湖州服務綠卡”、“優化企業人才服務十條”政策在落戶簽證、教育醫療、家屬就業、創業融資等方面的專項服務。
(三)中介引才和以才引才政策
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協會、人才獵頭等中介機構參與推介工作,對引薦項目成功入選并簽約落戶的給予獎勵。獎勵標準一般為:引薦創業領軍人才的,A類項目獎勵3萬元,B類項目獎勵2萬元,C類項目獎勵1萬元;引薦創新領軍人才的,按政府資助金額的3%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人才落戶縣(區)承擔,有條件的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鼓勵湖州“海外引才大使”、“南太湖精英計劃”入選者等高層次人才參與推介引才工作,對取得成效的參照中介合作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三、實施程序
(一)申報受理
2014年“南太湖精英計劃”申報采用網上直報方式,全年均可申報。申報單位或申報人須登陸中國湖州“南太湖精英計劃”服務網(www.nantaihu.gov.cn)進行網上申報,按照要求填寫《申報書》等有關表格,上傳相關附件證明材料。
二)遴選評審
2014年“南太湖精英計劃”建立常態化評審機制,實行按需評審。創業領軍人才采取評審方式認定,創新領軍人才采取審核資質方式認定。特別優秀的領軍人才、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開辟評審綠色通道。
1.創業領軍人才遴選程序
創業領軍人才遴選分為綜合評審和項目答辯兩個階段,其中綜合評審分為形式審查、知識產權審查和項目評估三個環節,由各縣(區)實施“南太湖精英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實施辦”)負責;項目答辯由市實施“南太湖精英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專項辦”)負責。
(1)綜合評審
①形式審查
申報人已確定落戶平臺的,由各縣(區)實施辦對其進行初步審查。未確定落戶平臺的,由市專項辦根據我市產業分布導向,引導申報人與各創業平臺進行對接洽談,確定落戶平臺后,再由縣(區)實施辦進行初步審查。
對初審通過的人員,由各縣(區)實施辦對申報人的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進行審核認定,并組織專家對創業計劃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同步審查。
②知識產權審查
由各縣(區)實施辦委托相關中介機構對形式審查通過人員提交的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進行審查。
③項目評估
各縣(區)實施辦可邀請相關專業領域專家對項目的技術先進性、產業化可行性、市場化前景等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擬進入項目答辯的建議名單及推薦意見,并報市專項辦。
(2)項目答辯
由市專項辦根據各縣(區)實施辦上報情況,牽頭相關部門邀請具有國際水平、國內相關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財務專家、風投專家及創業成功企業家等專家適時組織答辯。根據專家組評分情況,由市專項辦召集相關部門進行會商,把握三個優先原則(已有風投合作、已與本地企業合作、已實現產業化),研究提出擬入選人才項目及資助建議,并向縣(區)實施辦反饋評審結果。具體分為重點推薦(A類)、優先推薦(B類)、一般推薦(C類)和不推薦(D類)。
2.創新領軍人才遴選程序
創新領軍人才遴選分為形式審查和人才項目審核兩個階段,其中形式審查由各縣(區)實施辦負責;人才項目審核由市專項辦負責。
(1)形式審查
由各縣(區)實施辦對申報企業和領軍人才進行初步審查。對審查通過的,申報資料統一報市專項辦。
(2)人才項目審核
對形式審查通過的人員,由市經信委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對申報人學歷學位、職務職稱等資格條件,申報項目產業導向、企業項目投入、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的,由市專項辦召集相關部門會商后,研究提出擬入選人才項目及資助建議。
(三)公示公告
入選年度“南太湖精英計劃”的領軍人才及其項目名單經市實施“南太湖精英計劃”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后,在網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正式發文公布。
(四)簽訂協議
由入選創業領軍人才或創新領軍人才所在企業與各區政府、市專項辦簽訂三方協議,兌現相應的政策。三縣可直接安排入選領軍人才、企業與當地政府簽約。
四、其他事項
(一)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應提供以下附件證明材料:(1)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在海外取得學歷學位的,還需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2)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3)工作經歷任職的證明材料;(4)主要成果(代表性論著、專利證書、產品證書)復印件或證明材料;(5)領導(參與)過的主要項目證明材料;(6)獎勵證書復印件;(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以上材料外,創業領軍人才還應提供:創業計劃書或已在湖創辦企業的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權構成材料、創業計劃書、經第三方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由湖州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創新領軍人才還應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協議復印件;創新項目可行性報告;已在湖工作的一并提供由湖州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二)申報材料應按要求填報完整,不得空項、漏項。
(三)有虛假申報的,在兩年內不再受理該領軍人才及其團隊成員或所在企業的申報。
(四)根據“南太湖精英計劃”項目產業化情況,每年適時組織績效評估,實行動態晉級、正常退出機制,對評估優秀的創業類項目給予資助升級獎勵,淘汰評估不合格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