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范圍和條件
(一)認定范圍:
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人事檔案關系在河北省內的,已取得全國統考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在校應屆畢業生最后一個學期方可在學校所在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二)學歷條件:
1、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師范類畢業生應具備具有辦學資質院校開設的中等學歷層次幼兒教育類專業畢業(詳見冀教師[2015]12號文件)及其以上學歷,非師范類畢業生應具備?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
2、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院校?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院校?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和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其中對確有特殊技藝,且獲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機關頒發的高級技術等級證書的人員,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申請認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可適當放寬到高中畢業學歷。
(三)其他要求:
1、普通話水平測試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取得相應等級證書,(申請語文學科普通話等級要求為二級甲等)。
2、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按照《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于調整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的通知》要求及《河北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加體格檢查,體檢結論為合格。
3、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應屆畢業生為就讀學校)思想品德鑒定合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申請認定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