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6:30 《申論》
9月20日 9:00—12:00 《專業綜合Ⅰ》
14:00—17:00 《專業綜合Ⅱ》
公務員錄用公共科目考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教育入學考試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筆試成績。筆試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筆試總成績=(公務員錄用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錄用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筆試成績的小數點位數保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根據招錄計劃和考生筆試成績等情況,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劃定最低合格分數線,應考科目中有一科無成績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體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環節的入圍人選,從達到最低合格分數線人員(以下簡稱筆試達線人員)中按規定確定。
(三)資格復審
體能測評或面試前,省司法廳、各市及省直管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會招錄機關對體能測評或面試人選進行資格復審。凡與報考條件不符,或不能提供規定證件材料的,或不在規定時間接受資格復審的,取消其參加體能測評或面試的資格。出現體能測評或面試人選缺額的,按規定時間在報考同一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
資格復審時,報考人員須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筆試準考證和網上報名資格審查表等材料。同時,退役士兵(含大學生退役士兵)須提供本人退伍證和戶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須提供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簽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須提供服務基層的相關證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復印件。
(四)體能測評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人選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在同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中依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筆試成績相同的,一并確定為體能測評人選。
體能測評按照《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規定進行,由省司法廳、各市及省直管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會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出現面試人選缺額的,按規定時間等額遞補,再進行資格復審和體能測評。遞補只進行一次。
(五)面試
面試人選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在同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人民警察職位為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依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筆試成績相同的,一并確定為面試人選。面試原則上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法進行。面試工作的具體事宜另行確定。
面試后,筆試成績與面試成績按6:4的比例合成考試總成績。面試成績低于60分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實際面試人數少于或等于職位招錄計劃數的,面試成績須達到75分以上或當天該考場實際參加面試人員的平均分,方可進入體檢和考察環節。
(六)體檢和考察
體檢和考察人選按職位招錄計劃數,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確定(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依次按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成績高低順序排序),其中:報考專科、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職位的,按1:1的比例確定;報考法律碩士專業研究生職位的,按2:1的比例確定。
體檢、考察工作由省司法廳、各市及省直管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會招錄機關組織實施,按先體檢后考察的順序進行。體檢和考察合格人選缺額的,在同職位面試人員中依次等額遞補。遞補共不得超過兩次。
體檢工作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國人廳發〔2007〕25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規定組織實施。其中,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等規定。
考察工作按照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要求組織實施。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按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進行考察。
(七)公示和錄取
體檢和考察后,專科、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職位,由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等額確定擬錄取人選,按有關規定公示7天。公示后,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培養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按2:1比例確定擬復試人選,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經培養院校復試后確定擬錄取人選。擬錄取人選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公示7天。公示后,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培養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復試后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招錄職位。
以上職位公示后,不再進行遞補。錄取工作于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錄取人員于2016年2月底前入學。
四、培養、管理和畢業錄用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所在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免收學費,并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
對于合格畢業學生,由所在院校定向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按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在校期間放棄學業的學生或者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違約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五、監督檢查
堅持公開考錄,保障考生和社會對考錄工作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對違紀違規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報考人員應誠信報考,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人員,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次招錄的有關政策和相關信息,將陸續登載于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www.ah.hrss.gov.cn)和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網站,報考人員請及時主動瀏覽指定網站了解相關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省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0551-62663221、62609436(招錄政策咨詢);
省教育廳:0551-63609521(教育考試咨詢);
省人事考試院:0551-63457903(考務技術咨詢);
省監察廳派駐省人社廳監察室:0551-62663184(監督舉報);
省法院:0551-65599714;
省檢察院:0551-63696032;
省公安廳:0551-62801299;
省司法廳:0551-62215029。
具體職位按《職位表》上備注欄所留電話進行咨詢。
附件:安徽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錄職位表
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公務員局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