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定海區定向培養基層衛生人才招生(招聘)公告
為切實加強我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緩解衛生人才緊缺狀況,根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4年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4〕18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決定定向招生培養(招聘)臨床醫學等專業醫生15名。現將定向招生(招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對象和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立志為定海區衛生事業服務,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4、2014年報考普通高校的具有定海區戶籍的理科學生。
二、招生(招聘)計劃
1、2014年區級醫療衛生機構計劃定向培養(招聘)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層次8名,預防醫學專業本科層次2名。
2、2014年農村社區衛生機構計劃定向培養(招聘)臨床醫學專業專科層次5名。
三、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擇優選拔,后簽協議”的原則,本科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二批提前錄取,專科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三批提前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填報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專業志愿填報定向招生相關院校專業,否則志愿無效。
2、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按各招生計劃1:1.2比例,將上線考生提供給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將相應名單分發至定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3、定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根據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單組織考生體檢。對體檢合格的考生,按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根據招生計劃數確定定向培養考生,在全區范圍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的,商定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后,與合格考生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并將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招生院校。
4、各招生院校在相應批次招生工作開始前,將定海區報送的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按名單投檔,由招生院校按有關規定錄取。錄取結束后,招生院校將錄取的定向培養生名單抄送定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定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三、承辦院校及學習費用
1、承辦院校: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層次的承辦院校為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預防醫學專業本科層次的承辦院校為浙江中醫藥大學,臨床醫學專業專科層次的承辦院校為湖州師范學院。
2、學習費用:
(1)經學校正式錄取并已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的臨床醫學專業專科層次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等,按原省衛生廳、省教育廳、原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開展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試點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09〕82號)和省財政廳、原省衛生廳《關于下撥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補助資金的通知》(浙財社〔2010〕201號)有關規定執行。
(2)經學校錄取并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的臨床醫學本科及預防醫學本科專業的定向培養學員,對其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按4.6萬元/5年/人標準給予補助。
四、就業與待遇
凡被錄取的定向培養學生按期畢業后,按事業人員公開招聘有關規定,經體檢、考核合格的,按定向就業協議到相應醫療衛生單位工作。具體工作單位由定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商定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由用人單位與定向培養生簽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本科層次的定向培養生編制放在定海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聘用期間需參加全省統一的畢業后醫師規范化培訓,原規定的服務期限不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時間。聘用合同期滿后,仍未取得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者,不再續簽聘用合同。
定向培養生在指定單位服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在服務期限內享受同類人員待遇,并在定向就業協議、聘用合同中約定。定向培養生不回指定單位工作的,必須返還各級政府實際支付的定向培養補助經費及相關費用,同時不再享受定向培養生的相關待遇。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定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定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
定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0580—2020523、2026012
定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580—2037438
定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定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