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5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公告
2015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即將開始,現就面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戶籍或人事檔案在海南省,包括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或戶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
(二)符合海南省教師資格認定的學歷條件。
報考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報考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中專畢業及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三)已參加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相應各科成績合格,并且各科筆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報名要求
(一)報名前應認真閱讀本公告的內容,了解了我省報考有關規定。
(二)確保自己填報的報名信息真實,沒有弄虛作假。
(三)確保自身條件符合所報考類別需要的條件。
考生報名時,必須做到以上三點,否則,即使參加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合格而獲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也不能在我省成功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負責。
三、報名時間和辦法
(一)網上報名時間:4月13日—17日。
(二)報名辦法: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采用網上報名、網上付費的辦法。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ww.ntce.cn)報名,成功提交報名信息后,在4月20日17:00前再次登錄報名系統查看報名資格審查結果,審核通過的考生須在4月22日17:30之前完成網上付費。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報名和支付考試費的考生將按未報名處理。逾期不再受理補報。
在外省參加筆試獲得合格成績且成績在有效期內的考生報名參加我省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必須到報名點遞交報名材料進行現場報名資格審核,遞交的報名材料為:
社會考生需遞交的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戶籍不在海南,人事檔案在海南的考生須補充遞交保管考生人事檔案的單位證明、工作單位在職證明、企業勞動合同三種材料中的任何一種材料。
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遞交的材料:
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需遞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材料。
戶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須遞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考生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報名流程
查詢筆試成績→筆試通過考生→直接登錄系統→面試報名→選擇考區→選擇類別→選擇科目→完成報名并確認→查詢審核結果→審核通過考生→網上交費
四、收費標準
根據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瓊價費管[2013]402號文件規定,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收費標準如下:
| 
 類別  | 
 幼兒園、小學  | 
 初中  | 
 高中、中職  | 
| 
 收費標準  | 
 300元/人  | 
 300元/人  | 
 350元/人  | 
 
五、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須本人登錄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網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并對本人所填報的個人信息和報考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委托培訓機構或學校團體代替報名,如因違反而造成信息有誤,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二)考生在網上報名時,請務必按要求選擇考區,否則將不能通過審核。
(三)考生所報類別各科目筆試成績均合格且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方具備面試報名資格。網上報名系統有判別考生是否具備報名資格的功能,不具備報考資格的考生將無法進行網上報名操作。
(四)未參加2015年上半年筆試的考生,在面試報名前需要重新進行注冊和填報個人信息,重新注冊操作不影響考生的面試報名資格。
(五)已參加2015的上半年筆試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冊。考生忘記密碼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重置密碼:
1.自助重置密碼
考生可通過回答注冊時預設的“密碼保護問題”自助重置密碼。
2.短信獲取密碼
考生可通過報名注冊時所填寫的手機號碼短信獲取密碼。注:手機短信為考生重新獲取密碼的重要途徑,在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期間,請考生慎重更換手機號碼。
3.拔打教育部考試中心客服電話
考生可在工作時間內通過撥打教育部考試中心客服電話進行密碼重置。(客服電話010-82345677)。
(六)準考證由考生自行登錄報名系統下載、打印,打印準考證開放日期:5月11日至5月17日。
(七)考生可通過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ww.ntce.cn)查詢本人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成績。面試成績查詢開放日期:7月5日。
(八)通過面試的考生可獲取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具體發放時間將另行在省考試局網站上公告。
六、面試時間及考點設置
面試時間:5月16日至17日,各考生參加面試的具體時間以本人準考證上的時間為準。
我省2015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共設海南師范大學、瓊州學院、瓊臺師范高等專科學校3個考區,下設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瓊臺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桂林洋校區和瓊州學院三亞校區3個考點。
| 
 考區名稱  | 
 考點名稱及面試報名地點  | 
 考點地址  | 
 咨詢電話  | 
 說 明  | 
| 
 海南師范大學  | 
 海南師范大學南校區學校行政辦公樓一樓104室  | 
 海口市龍昆南路99號  | 
 65888773  | 
 不接受幼兒園類別考生報考,其它科類考生均接受報考。  | 
| 
 瓊州學院  | 
 瓊州學院三亞校區  | 
 三亞市育才路1號  | 
 88651874  | 
 只接受幼兒園、小學及中學語文、數學、英語科目考生報考,不接受其它科類考生報考。  | 
| 
 瓊臺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 
 瓊臺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桂林洋校區行政樓105室  |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區  | 
 65735002  | 
 只接受小學、幼兒園類別考生報考,不接受其它科類考生報考。  | 
 
七、面試科目設置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面試不分科目。
(二)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面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社會、科學、體育、音樂和美術,共8個學科。
(三)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的面試科目與筆試科目三“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相同,分為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語、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和信息技術,共13個學科。
(四)中職教師資格考試面試不分科目。
八、面試形式與程序
(一)面試形式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備課(或活動設計)、試講(或演示)、答辯(或陳述)等環節進行。
(二)面試程序
面試統一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研制的面試測評軟件系統。考生經過候考、抽題、備課、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等環節完成面試。原則上備課時間20分鐘,面試時間20分鐘。
面試實施程序如下:
第一步:候考。考生持面試準考證、身份證,按時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
第二步:抽題。按考點安排,登錄面試測評系統,計算機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幼兒園類別考生從抽取的2道試題中任選1道,其余類別只抽取1道試題),考生確認后,計算機打印試題清單。
第三步:備課。考生持試題清單進入備課室,領取備課紙,撰寫教案(或活動演示活動方案),準備時間20分鐘。
第四步:回答規定問題。考生由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指定面試室。考官從題庫中隨機抽取2個規定問題,要求考生回答。時間5分鐘左右。報考中職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老師的考生面試時,沒有回答規定問題的步驟,其它步驟不變,面試時間20分鐘。
第五步:試講/演示。考生按照準備的教案(或演示活動方案)進行試講(或演示)。時間10分鐘。
第六步:答辯。考官圍繞考生試講(或演示)內容進行提問,考生答辯。時間5分鐘左右。
第七步:評分。考官依據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進行綜合評分,通過面試測評軟件系統提交評分。小組評分情況應抄錄于《面試評分表》,經組長簽字確認備查。
九、面試項目及分值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滿分100分,各項目分值具體如下(中職教師面試分值同中學教師):
| 
 序號  | 
 幼兒園教師  | 
 小學教師  | 
 中學教師  | |||
| 
 項目  | 
 分值  | 
 項目  | 
 分值  | 
 項目  | 
 分值  | |
| 
 1  | 
 職業認識  | 
 10  | 
 職業認識  | 
 5  | 
 職業認識  | 
 5  | 
| 
 2  | 
 心理素質  | 
 10  | 
 心理素質  | 
 10  | 
 心理素質  | 
 5  | 
| 
 3  | 
 儀表儀態  | 
 10  | 
 儀表儀態  | 
 10  | 
 儀表儀態  | 
 5  | 
| 
 4  | 
 交流溝通  | 
 15  | 
 言語表達  | 
 15  | 
 言語表達  | 
 15  | 
| 
 5  | 
 思維品質  | 
 15  | 
 思維品質  | 
 15  | 
 思維品質  | 
 15  | 
| 
 6  | 
 了解幼兒  | 
 10  | 
 教學設計  | 
 10  | 
 教學設計  | 
 10  | 
| 
 7  | 
 技能技巧  | 
 20  | 
 教學實施  | 
 25  | 
 教學實施  | 
 35  | 
| 
 8  | 
 評價與反思  | 
 10  | 
 教學評價  | 
 10  | 
 教學評價  | 
 10  | 
 
十、違規處理
參加面試考生應遵守《面試考生守則》,誠信應考,如違紀作弊,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
十一、合格證明
筆試和面試合格的考生可獲得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印制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筆試單科合格成績有效期為2年。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是考生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
十二、咨詢
有關面試問題,可咨詢省考試局,咨詢電話:65851886;有關政策問題,可咨詢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咨詢電話:65232872;有關教師資格認定問題,可咨詢省教育廳行政審批辦,咨詢電話:65203038。
為確保考生順利參加面試,請注意省考試局網站(http://ea.hainan.gov.cn/)發布的相關信息。
附件1: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報名網上支付銀行列表
附件2:面試考生守則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海南省考試局
2015年4月7日
    
附件1: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報名網上支付銀行列表
| 
 序號  | 
 名稱  | 
| 
 1  | 
 招商銀行  | 
| 
 2  | 
 建設銀行  | 
| 
 3  | 
 工商銀行  | 
| 
 4  | 
 平安銀行  | 
| 
 5  | 
 民生銀行  | 
| 
 6  | 
 興業銀行  | 
| 
 7  | 
 農業銀行  | 
| 
 8  | 
 廣東發展銀行  | 
| 
 9  | 
 北京銀行  | 
| 
 10  | 
 郵政銀行  | 
| 
 11  | 
 華夏銀行  | 
| 
 12  | 
 交通銀行  | 
| 
 13  | 
 浦發銀行  | 
| 
 14  | 
 光大銀行  | 
| 
 15  | 
 北京農村商業銀行  | 
| 
 16  | 
 渤海銀行  | 
| 
 17  | 
 中信銀行  | 
| 
 18  | 
 中國銀行  | 
| 
 19  | 
 上海銀行  | 
| 
 20  | 
 銀聯支付  | 
 
附件2:面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必須按照準考證上標明的時間參加考試。考生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
二、考生應在規定時間進入候考室。截止進入候考室時間15分鐘后,遲到的考生禁止進入候考室,面試成績按缺考處置。
三、考生要攜帶必要的文具(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個人電腦等參加考試。
四、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
五、考生在監考員點名后應迅速前往面試考場。
六、備課時,應將本人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監考員核驗。
七、面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離開面試考場,不得向面試考官詢問面試結果和分數,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八、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違反考場規定處理,取消其本次考試成績。
九、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威脅監考員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處理,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