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入學考試為漢文卷,考生可自愿選擇用漢文或蒙文作答,但只能用一種文字答卷。
對同一科試卷出現兩種以上文字的,按零分處理。對不按規定語言、文字答題的按零分處理。
(三)筆試時間、地點
筆試時間為2013年9月21日、22日,具體安排為:
9月21日:
9:00—11: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6:30申論
9月22日:
9:00—11:30文化綜合、民法學
9:00—12:00專業綜合Ⅰ
14:00—17:00專業綜合Ⅱ
筆試地點設在呼和浩特市,具體地址見準考證。考生參加筆試時必須攜帶本人二代身份證和準考證,否則不準參加考試。
(四)筆試成績計算
筆試成績計算公式為:
對于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考生,在合成后的筆試總成績上加2.5分;對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后應征入伍、退役后報考試點班的,在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上加10分。
(五)筆試分數線劃定及成績公布
筆試結束后,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劃定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并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公布考生筆試成績和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
五、面試
(一)進入資格復審范圍人員的確定
對于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從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上的考生中,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4:1(考生人數與錄用人數之比,下同)的比例確定進入資格復審范圍的人員,其他職位按照以上原則和3:1的比例確定進入資格復審范圍的人員。
凡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上的人數達不到4:1(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或3:1(其他職位)比例的職位,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后將相應減少錄取人數或予以取消。
(二)資格復審
1.進入資格復審范圍的考生,須自行下載打印《資格復審及面試通知書》和《報名登記表》(一式二份),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未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未按規定時間參加復審的將被取消面試資格。
2.考生須持《資格復審及面試通知書》(一式二份)、《報名登記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首頁和本人頁)或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報考職位要求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參加資格復審。
戶籍保留在區外原就讀學校集體戶或區外原就讀學校所在地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內蒙古生源考生須提供本人集體戶戶籍頁復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以及本人原內蒙古戶籍注銷頁的復印件或原內蒙古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報考定向招錄項目人員職位的考生,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還須提供服務項目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服務項目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服務期滿(或服務起止時間)、考核合格的證明;其中,對于納入旗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日常管理的“儲備人才”,考生須提供旗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發的儲備文件(或花名冊)以及服務期間兩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退役士兵還須提供士兵退役證原件和復印件。
3.資格復審重點審核考生所填報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凡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個人錯填民族信息導致加分、所填報個人信息與所持證件不符以及隱瞞重要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情節嚴重的,一律取消面試資格。資格復審后出現的缺額,按照報考該職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從筆試合格分數線上的考生中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三)體能測評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資格復審通過的人員,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對報考者進行體能測評。
對體能測評不合格或因懷孕、傷病等個人原因不能在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體能測評時間結束前參加體能測評的考生,取消其面試資格。體能測評后出現的缺額,從報考該職位的考生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并進行資格復審和體能測評。遞補只進行一次。
(四)面試組織及成績計算
1.面試工作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采取結構化面試方法進行。面試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見《面試通知書》。
2.面試成績的計算
考生面試成績為每位考官所給分數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3.凡面試時實際到場參加面試的人數等于或少于錄用人數的職位,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須達到本人面試所在考場(同試題、同考官組)所有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方具有錄取資格。
(四)總成績的計算
按照筆試總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試總成績。考生面試成績和考試總成績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公布,同時公布進入體檢和考察范圍的人員。
六、體檢和考察
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該職位實際錄取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范圍的人員。
(一)體檢
1.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進行。其中,報考公安機關、監獄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還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檢查有關體檢項目。
2.體檢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考生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的,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體檢不合格、未參加體檢或被取消錄取資格的,從該職位參加面試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區、盟市有關政法主管機關的領導下,由旗縣政法招錄機關具體組織實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錄取資格,從該職位參加面試的考生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八、公示和錄取
1.自治區有關政法主管機關將各政法招錄機關上報的考察結果審核匯總后上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
2.對于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以職位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確定參加入學復試的人員,并上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培養院校對上報的人員按職位進行復試,復試后確定的擬錄取人員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復試后無合格人員的,該職位取消。
對于報考其他職位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員并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擬錄取人員信息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擬錄取人員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3.考生入校后,由相關院校將最終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九、學生管理及畢業錄用
1.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以及定向單位的自治區主管機關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被錄取人員的戶口、檔案遷入錄取院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
2.對于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將其按照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為其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按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其中,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3.被錄取人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參照管理單位和事業單位,同時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該畢業生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任何單位、個人擅自變更定向單位,要對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本簡章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1.內蒙古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2013年定向招錄培養公務員職位表.rar(點擊查看)
2.《減免考務費申請表1.rar》點擊下載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內蒙古自治區公務員局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