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筆試科目。筆試包括公務員錄用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錄用公共科目考試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教育入學考試按試點班層次確定,即報考?平逃圏c班的考生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考試;報考專升本、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教育試點班的考生參加《民法學》考試;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試點班的考生參加《專業綜合Ⅰ》(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考試?荚嚪秶怨珓諉T主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分別制定的《考試大綱》為準,不指定任何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2.筆試時間和地點。筆試于9月24日—25日進行?键c設在合肥市,具體以筆試準考證為準。
(1)專科教育試點班:
9月24日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6:30 《申論》
9月25日 9:00—11:30 《文化綜合》
(2)專升本、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教育試點班:
9月24日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6:30 《申論》
9月25日 9:00—11:30 《民法學》
(3)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試點班:
9月24日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6:30 《申論》
9月25日 9:00—12:00 《專業綜合Ⅰ》
14:00—17:00 《專業綜合Ⅱ》
公務員錄用公共科目考試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教育入學考試由省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筆試成績。筆試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筆試總成績=(公務員錄用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錄用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筆試成績的小數點位數保留,按照國家實施方案執行。
根據招錄計劃和考生筆試成績等情況,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劃定最低合格分數線,應考科目中有一科無成績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體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環節的入圍人選,從達到最低合格分數線人員(以下簡稱筆試達線人員)中按規定確定。
(三)資格復審
體能測評或面試前,省檢察院、省司法廳對體能測評或面試人選進行資格復審。凡與報考條件不符,或不能提供規定證件材料的,或不在規定時間接受資格復審的,取消其參加體能測評或面試的資格。出現體能測評或面試人選缺額的,按規定時間在報考同一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
資格復審時,報考人員須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筆試準考證和網上報名資格審查表等材料。同時,退役士兵(含大學生退役士兵)須提供本人退伍證和戶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須提供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簽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應屆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須提供服務基層的相關證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復印件。
(四)體能測評
報考監獄戒毒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人選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在同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中依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筆試成績相同的,一并確定為體能測評人選。
體能測評按照《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規定進行,由省司法廳負責組織實施。出現面試人選缺額的,按規定時間等額遞補,再進行資格復審和體能測評。遞補只進行一次。
(五)面試
面試人選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在同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人民警察職位為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依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筆試成績相同的,一并確定為面試人選。面試原則上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法進行。面試工作的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面試后,筆試成績與面試成績按6:4的比例合成考試總成績。面試成績低于60分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實際面試人數少于或等于職位招錄計劃數的,面試成績須達到75分以上或當天該考場實際參加面試人員的平均分,方可進入體檢和考察環節。
(六)體檢和考察
體檢和考察人選按職位招錄計劃數,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確定(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依次按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成績高低順序排序),其中:報考專科、專升本、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職位的,按1:1的比例確定;報考法律碩士專業研究生職位的,按2:1的比例確定。
體檢、考察工作由省檢察院、省司法廳負責實施,按先體檢后考察的順序進行。體檢和考察合格人選缺額的,在同職位面試人員中依次等額遞補。遞補共不得超過兩次。
體檢工作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國人廳發〔2007〕25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規定組織實施。其中,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等規定。
考察工作按照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要求組織實施。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按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進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