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統一劃定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面試對象。
1.全區各級機關職位招考計劃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確定面試對象。
2.以上職位出現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3.面試對象名單、資格復審和面試的時間、地點,于筆試成績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寧波市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上公布。
七、資格復審
面試前,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對面試對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
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原籍戶口簿(本科以上除外)、身份證、學生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身份證、學生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社會人員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本科以上除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提供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市)區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報考法官、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提供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或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的2015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的,不得參加面試。面試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八、面試
面試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淘汰。面試對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的,視作放棄面試。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參加面試人員總成績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上公布。
九、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全區各招考職位,均在面試合格人員中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對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體檢、考察對象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上公布。
十、體檢
體檢工作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原人事部原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人力社保部、原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及人力社保部、國家衛計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政策執行。
體檢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體檢不合格者淘汰。體檢對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考察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
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考察結果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二、公示、錄用
考察結束后,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各招錄機關確定的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上公示7天。其中,定向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畢業證書(研究生同時憑學位證書)辦理錄用手續,不能在 2016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職位規定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材料的,或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專業與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學歷、專業不相符的,不予錄用。
被錄用人員接到招錄單位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
十三、遞補規定
1.報考全區各級機關職位的面試對象,在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書面提出不參加資格復審的,均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遞補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
2.面試對象,未按上述時間要求書面提出不參加資格復審和面試,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和面試,或資格復審、面試不合格的,均不再遞補。
3.體檢對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對象放棄考察或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前書面提出放棄錄用資格的,均在該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
4.截止各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之日(以請示件發文日期為準),以后因故造成擬錄用職位空缺的,均不再遞補。
5.在次年全區公務員招考公告發布時,尚未公示遞補的,不再實行遞補。
6.遞補人員名單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上公布。
十四、注意事項
1.有關報考政策,請仔細閱讀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查詢有關電話和網站(寧波市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電話:0574-86780599;寧波市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http://www.blrsj.gov.cn/index.aspx)。網絡技術方面的問題可查詢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2.法官、檢察官助理的考錄工作參照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行。
3.報考人員在注冊時須先進行手機驗證,輸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后,點擊“獲取驗證碼”,系統自動發送驗證碼到相應的手機,驗證成功后才能繼續進行信息注冊。每個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均只能注冊一次,請務必認真核對,確保真實、準確。
4.報考人員須用第二代身份證號碼注冊報名。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5.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
6.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6年3月27日12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7.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此類計劃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招考職位取消的,考生自接到通知起24小時內可改報其他職位。逾期未改報的,視作放棄改報名,退還考試費。部分特殊職位可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核減或取消的招考計劃在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予以公布。
8.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力社保部《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執行。
9.報考人員對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反映。
10.區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1.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于將人事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信息納入人事考試信用體系的通知》,自2014年10月起,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涉及以下行為的: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抄襲、協助抄襲;持假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等,將在浙江信用網上予以公布。希望廣大報考人員從現在做起,從自身做起,誠信報考,誠信參考,不要在信用記錄上留下污點。
12.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本次招考面試、體檢、考察辦法,屆時將在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上公布。對報考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及備注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招錄機關聯系。
附件:
1.北侖區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考計劃一覽表
2.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3.《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4.《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
5.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中 共 寧 波 市 北 侖 區 委 組 織部
寧波市北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