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縣2016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簡章
根據我縣事業單位用人需要,擬在教育、衛計等部門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共150名,有關招聘信息如下。
一、招聘計劃、崗位條件及要求
本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工作人員涉及單位19個,計劃招聘崗位總類59個,人數150人。詳見《新晃侗族自治縣2016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及資格條件一覽表》。
二、報考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年滿18周歲。
(三)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服從工作安排,被聘用人員需在新晃工作滿5年后方可申請調離,在聘任崗位上工作滿3年以上方可要求調動(同類鄉鎮之間調動不受限制)。
(五) 符合招考崗位所需資格條件。凡被刑事處罰的或開除公職的人員以及在我縣公開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行為的人員,均不得報名。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招收人員時,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并且可以從農村和牧區少數民族人口中中招收”和《新晃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自治縣自治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干部或工人時,應先招收侗族和少數民族人員” 規定,部分職位限本縣籍少數民族的,要求在2016年6月28日前具有本縣少數民族。
(七)年齡界限:年齡30周歲以下為(1986年6月28日以后出生);年齡35周歲以下為(1981年6月28日以后出生);年齡40周歲以下為(1976年6月28日以后出生)。
(八)在編在崗人員不得報考同編制性質的崗位。
三、招聘工作程序
公布招考簡章—報名及資格審查—筆試(閉卷)—面試—體檢—考察—公示—錄聘審批。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一)報名時間及地點:
1、新晃一中教師崗位報名及考試分師大考點、新晃考點二個場次進行,現場報名后在報名地進行考試,某崗位職數在上一場次已錄滿的,該崗位下一場次不再設崗招聘,未錄滿的則按場次順序往下招聘到完成招聘計劃為止。第一場:湖南師大,報名時間2016年 6月28日,地點在湖南師大;第二場:報名時間為2016年6月 29日-2016年6月30日,地點為新晃縣教育局人事股。同一考生只能報考一次同一崗位。聯系電話:18975094989.
2、其他職位報名時間和地點:2016年6月 28日-2016年6月30日報名,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⑴教育系統職位在新晃縣教育局人事股報名;⑵其他職位在新晃縣人力資源服務中心(人社局7樓709室)。
(三)報考者需持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證(身份證在辦理之中的需持公安局戶證股證明)、畢業證(2016年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提供就業推薦表,考察時提供畢業證)和具體職位所需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報名。
(四)報名時,根據報考條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報考條件者,填寫報名登記表,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半身一寸照片2張,并交納報名考務費(根據物價核定標準收取)。根據晃辦發〔2016〕30號文件精神,下列人員免交考務費:1、居民戶籍地在農村的獨生子女或兩女戶子女憑相關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可免交考務費;2、城鎮和農村低保戶子女憑民政局出具的書面證明或月報表可以免交考務費;3、城鎮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書面證明可以免交考務費。
(五)每個報考人員只能填報一個崗位。
五、筆試
新晃縣一中教師師大考點崗位直接進入試教考核。其他職位筆試事項如下:
(一)筆試時間:定于2016年7月 8日。
(二)筆試內容及考試時限
1、新晃縣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崗位、新晃縣鄉鎮財政所崗位、衛計類會計核算中心財會崗位、新晃縣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中心財務審計員一和財務審計員二、新晃縣鄉鎮站所工作人員四、五、七、八崗位、新晃縣重點項目管理辦工作人員崗位考綜合基礎知識(一套試卷),滿分100分。
(1)綜合基礎知識主要含時事政策、政治常識、經濟常識、自然科學、人文歷史、法律法規、道德建設、寫作等。
(2)考試時限為120分鐘。
2、其他職位考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兩項科目(合為一套試卷),按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分別占30%、70%左右的比例出題,滿分100分,考試時限120分鐘。
(1)綜合基礎知識
①新晃縣鄉鎮幼師崗位為師范類專科內容,含幼兒教育學、幼兒心理學、教育政策法規等。
②新晃縣一中教師新晃考點崗位、思源實驗教師崗位、鄉(鎮)學校教師崗位為包括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修養、教育學、心理學、法律法規、教材教法等。
③衛計類專技人員崗位考試內容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護士條例》、時事、政治等。
④其他職位的綜合基礎知識主要含時事政策、政治常識、經濟常識、自然科學、人文歷史、法律法規、道德建設、寫作等。
(2)專業知識為各崗位專業所對應的知識。
(三)考試地點及具體時間:見準考證,考生準考證于7月6日至7月7日前在報名處領取。
(四) 本次考試綜合基礎知識部分無指定參考復習用書。
(五)每個職位招聘計劃與報考人數的開考比例不得小于1:3。達不到開考比例的,報市人社局批準可降低比例到1:2。達不到1:2的取消相應職位的招聘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