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體制:是指學校內部實行領導和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它規定了學校領導和管理力量的地位、作用、職權范圍、彼此關系,規定了組織機構。
校長負責制:是指學校工作有校長全面負責,黨支部起保證監督作用,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校內領導體制。
法律方法的特點: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
經濟方法:是指學校管理者運用工資、獎金等經濟手段或措施進行管理的方法。
經濟方法的手段主要包括:工資、獎金、補貼加薪、待遇、實物、罰款以及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等等。
經濟方法的特點:利益性、公平性、即效性。
教育方法:是指學校管理老通過說服教育、啟發覺悟使受教育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的方法。
教育方法是實施各種管理方法的先導,它為人們的工作行為提供了思想基礎。
教育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會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關教育法律的活動。
校長負責制度:是指學校工作由校長全面負責。黨支部其保證監督作用,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校內領導體制。
校長負責制的制約機智是黨支部的保證監督以及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考試大收集
學校組織機構系統:是指為了實現管理目標的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的有機組合,是將學校的職位任務、人員按照一定的原則組合去來的完善的結構體系。
我國教育法規體系:以《教育法》為核心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規體系,
《教育法》:即教育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系的其本法律準則,被稱為“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的“母法”,1995年3月18日由8屆人大3次會議通過的《教育法》是我國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確立了我國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
《教育法》規定了我國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 設者和接班人。“國家教育考試制度是由國家授權或批準的,有實施教育考試機構承辦的一種考試制度。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由 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