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時間: 2016年3月25日。(3月25日上午9:00至11:30報名及資格審查,25日下午14:30考試考核)。
招聘地點:云南省大理大學,考試具體地點以學校招生就業處公布的為準。
招聘方式及程序: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縣人社局、縣人大、縣政協和用人單位抽調人員組成招聘考核小組,到云南省大理大學設點進行現場考試考核。具體程序如下:
1、報名。考生在云南省大理大學所設的招聘點進行現場報名(非本院校的考生,只要符合招聘條件,均可報名)。報名所需材料:(1)2016年畢業生證明(學校證明需說明姓名、入學時間、畢業時間、所學專業、學歷、學位等,并蓋有學院或學生處公章);(2)個人推薦表、本人身份證、在校期間學習成績證明及獎學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等;(3)本人在大學就讀期間的學習成果、專業作品及其獲獎情況的證明材料;(4)崗位要求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報考者應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對隱瞞真實情況不符合報名資格的考生,取消其錄(聘)用資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擔。
2、報名資格審查。招聘考核小組對所有報名應聘者進行資格審查,主要是查閱考生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及其在校期間的學習成績情況,并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求職動機與擬聘職位匹配性等。報名資格審查結束后,根據資格審查情況挑選出品學兼優的考生進行考試考核。
3、考試考核方式。采取現場提問醫學基礎知識方式進行。時間為15分鐘。
4、成績計算。總成績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小數點后面保留兩位小數)。由考核組考官評分的平均分為該考生考試考核總成績(小數點后面保留兩位小數)。
5、確定引進人員。根據考試考核情況,在考試考核合格的考生中,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崗位招聘人數等額確定擬聘人員,簽訂就業協議。若擬聘用人員中自動放棄,從考核合格的考生中,高分到低分進行依次遞補。
五、考試題本的制作
1、考試題本的制作,從開始到考試結束,必須嚴格保密。
2、每個崗位參與命題的人員不少于2人,按1:2的比例從備選人員中隨機抽取,實行封閉管理,監人員負責監督直至考試工作結束方可解圍。
3、每個崗位考試題本準備3套,讓考生代表抽取1套作為本場考試的題本。
4、考試題本一經開封啟用后,不得再作為本次考試的題本重復使用。
六、成績公示
經考試(考核)后,對考生的成績,統一在紅河人才網上公示。
七、錄用和管理辦法
(一)擬聘人員確定后,由紅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時必須提供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報到證或登記證、教師資格證、學歷認證報告和崗位要求的其它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資格復審通過的組織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體檢費由考生自理。考核(政審)工作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體檢、政審(考核)不合格的,從該崗位符合條件的其他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二)資格復審和體檢政審合格者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并在紅河人才網(www.hhzrc.cn)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未接到不良反映的,報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對資格復審、體檢、政審不合格或相關證件材料不齊全者取消錄用資格。
(三)錄用后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四)新錄用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新錄用人員,與縣教育局或縣人社局簽訂5年的最低服務期限協議。
(五)錄用后,不按時報到者,取消錄用資格。
(六)凡以公告、電話、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進行體檢及其他事項時,不按時到達指定地點者均視為自動放棄考錄資格,責任自負。
八、紀律
1、緊缺人才招聘工作,嚴格按《紅河州事業單位緊缺人才招聘引進實施辦法(試行)》認真執行。
2、招聘引進緊缺人才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遵守公開招聘的有關紀律規定,杜絕弄虛造假。若發現影響公平、公正,違紀違規行為的,可直接向紅河縣紀委、人大反映,也可向紅河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對違反紀律的工作人員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處理。
3、考官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的人員參加考試,必須實行回避。
4、考生進入考場只準報本人抽簽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父母姓名等信息,違者考官對考試成績酌情扣分。考試結束后,當場公布考生的考試成績。
5、監督人員負責保管參與考試工作人員的通訊工具,對命題使用的電腦、磁盤、復印機的保管,監督命題人員做好保密工作。
九、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十、本簡章由紅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紅河縣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聯系電話:0873—4623853
紅河縣教育局聯系電話:0873—4621650
紅河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聯系電話:0873—4621360
紅河縣人民醫院聯系電話:0873—4621344
紅河縣水務局聯系電話:0873—4621500
紅河縣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