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筆試參加統一的“綜合應用能力”(分六類:綜合管理類、自然科學專技類、社會科學專技類、中小學教師類、醫療衛生類、少數民族語言類)和“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共兩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統一命題。“綜合應用能力”和“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各占筆試成績的50%。教師崗位筆試和面試各占總成績的60%和40%,醫療衛生崗位和其他事業單位筆試和面試各占總成績的70%和30%;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和總成績保留2位小數。筆試單科缺考或成績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試聘用資格。
2、筆試時間定于2017年6月3日(星期六),具體考試時間和地點以準考證為準。
3、按照應聘者報考崗位及招聘所需人數,以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依次聘用。若遇考試總成績并列時,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筆試成績相同時,以綜合應用能力成績高者優先。
4、對報考要求懂“康巴語”崗位的考生在面試前進行康巴語口語測試,在測試中出現的缺額或測試不合格者在該崗位的筆試總成績中從高到低依次遞補進行測試。
5、面試方式:教師崗位采取講(說)課的方式進行占面試成績的40%。醫療衛生崗位和其他事業單位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占面試成績的30%。面試時間和地點在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玉樹州政府網另行通知。
四、加分政策
1、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專業技術崗位的大學生退役士兵、服務期滿兩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計劃)、“三支一扶”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筆試總成績加5分。
2、對父母有一方在六州工作(或現戶籍在六州)滿3年的漢族考生,報考本次招聘考試,經驗證后在筆試總成績中按以下規定加分:滿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滿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滿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滿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滿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以上各項加分分值累計不超過5分。
五、體檢、考察
體檢、考察人選根據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按1:1的比例確定計劃聘用人員的體檢、考察。體檢、考察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因個人原因未按要求參加體檢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體檢不合格者不得進入下一環節,空缺崗位按照該崗位的考試總成績依次遞補。
六、公示
經筆試、面試、資格審查、體檢、考察合格的人員,在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和玉樹州政府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有異議的,暫緩辦理聘用手續。報考人員在體檢、考察、公示期間主動放棄或公示無異議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者,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將影響今后參加全省、全州公務員的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
七、辦理聘用手續
擬聘人員名單公示期滿后,沒有舉報不影響聘用的,予以聘用;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取消其聘用資格。出現名額空缺的,則從達到符合該崗位報考條件的考生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只能遞補一次)。遞補考生無法聯系或自愿放棄的,不再遞補。經公示后無異議的人員,由州人社局和州編辦辦理聘用手續。新聘用人員嚴格實行聘用制度,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聘用人員納入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范圍,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內。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或發現隱瞞聘前病史且身體條件不符合崗位要求以及提供虛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資格。
八、學歷認定
1、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應提交國家教育部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虛作假的,即取消資格。
2、進入面試前所有考生的學歷證書都要在教育部“學信網”統一驗證。若其學歷在“學信網”無法驗證的,考生要提前聯系畢業院校解決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辦理網上學歷認證。
3、招聘崗位中的所需專業是指通過考試取得的專業學籍,并完成學業畢業的專業,在高等院校所學的輔修專業以及學位證書,不作為報考崗位的所需專業。
九、注意事項
1、公開招聘期間,考生應當隨時登錄以下網站了解招聘全過程的有關通知要求。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www.qhpta.com、玉樹州政府網www.qhys.gov.cn。
2、招聘崗位專業(學科)類別劃分參照《青海省公務員招錄專業設置分類參考目錄》。
附1:2017年玉樹州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一覽表
附2:《青海省公務員招錄專業設置分類參考目錄》
附2:《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本)》
附3:《護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
玉樹州人社局事業管理科咨詢電話:0976-8826922
玉樹州人事考試中心咨詢電話:0976-7800695
玉樹州教育局咨詢電話:0976-8826865
玉樹州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咨詢電話:0976—8832150
玉樹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附1:2017年玉樹州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一覽表
附2:《青海省公務員招錄專業設置分類參考目錄》
附3:《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本)》
附4:《護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